西班牙正在推动数据中心可持续性、韧性及数字主权皇家法令。其核心方案是将大型数据中心的电网接入,与新增可再生能源、逐小时电量匹配、能源及用水效率相结合。
本词条依据截至2026年10月25日查得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及监管意见整理。80%覆盖比例属于草案拟议要求。MITECO于2026年8月27日发布说明,公众咨询随后延长至9月10日结束;CNMC于9月22日出具IPN/CNMC/038/26意见。MITECO咨询页面、CNMC报告
政策的法律授权来自第7/2026号皇家法令法附加条款第一条,由后续皇家法令具体规定数据中心的接入条件、核验和违规后果。BOE现行汇编
政府希望数据中心需求增长与新增可再生能源同步,避免新增负荷在可再生能源不足时增加燃气发电及系统成本,同时提高有限电网接入容量的使用效率。
公开草案引用《2024年人工智能战略》的2030年预期:约2.5 GW计算功率,对应约3.5—4 GW电力需求功率。两者分别描述IT计算设施及整体供电需求。
草案对已授接入容量分开说明:自2023年12月第8/2023号皇家法令法批准以来,输电网授予超过6 GW;配电网自2020年以来授予约6 GW。这些数字的时间起点不同,应分别记录。草案序言
这一背景下,政策重点是把接入申请、项目建设、可再生能源供给和实际运行联系起来。
| 事项 | 草案采用的门槛与范围 |
|---|---|
| 接入、可再生能源及效率等主要要求 | 接入功率至少1 MW;同一地点、同一所有权的数据中心按合计功率判断 |
| 能效与可持续性信息报送 | IT装机功率至少500 kW |
| 说明欧盟数据中心行为准则最佳实践的采用情况 | IT装机功率至少1 MW |
草案将接入功率定义为接入和连接许可载明的功率;若第三方接网合同ATR中的签约功率更高,则采用较高值。IT功率对应安装的信息技术设备,两种口径应在项目资料中分别列明。
新接入要求覆盖拟申请、已申请未获批,以及已获许可但法令生效时尚未并网的相关项目。既有运行设施的信息报送范围按IT功率门槛判断。草案第2—4条、第14条及过渡条款
草案第8、9条分别规定额外性和小时相关性:
额外性。 通过自发自用,或与西班牙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签订长期购电合同,覆盖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的80%。核验重点是有关设施的发电量与数据中心用电量。
相关发电设施的投运时间,拟不得早于数据中心投运或首次使用相应电量之前18个月以上。数据中心投运节点还与ATR合同或首次用电相联系。
小时匹配。 每小时消耗的电量,至少80%须由同一小时产生的可再生电量覆盖。自用与通过合同取得的电量,按对应计量和核验路径处理。
项目实施中,应同时准备年度发电与消费台账,以及逐小时发用电数据。采用多少MW的光伏、风电或其他设施,需要结合发电曲线、负荷曲线和可用电量计算。草案第8—9条
草案第12条拟对长期可再生电力购买合同提出具体要求,包括:
集团母公司或其他集团公司签署的金融合同,应在文件中明确与相应数据中心的关系。草案第12条
实施分析: 逐小时匹配会使供电设计更加关注发电组合、储能充放电、负荷安排及数据可追溯性。项目方可用全年小时曲线比较自发自用、不同PPA组合和关联储能方案,估算覆盖缺口和履约成本。
西班牙草案拟要求能源效率和用水效率达到欧盟标签的A级。在标签制度适用前,草案过渡条款采用PUE不超过1.15、WUE不超过0.1的门槛,按欧盟2024/1364条例附件III的方法计算。草案第6条及过渡条款第四条
| 指标 | 含义与计算口径 |
|---|---|
| PUE | 数据中心总能耗与IT设备能耗之比 |
| WUE | 数据中心总进水量与IT设备能耗之比;m³/MWh与L/kWh数值等同 |
冷却方案、辅助设备能耗、负载率和计量边界会影响指标。项目设计应同时核算用电与用水,而非只优化其中一项。2024/1364条例附件II—III
欧盟制度进度。 2024/1364条例规定第一阶段的数据报送、数据库及指标计算,已于2024年6月6日生效。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9月21日公布新的共同评级方案文本,并推进独立的最低性能标准立法准备。西班牙草案所述2027年8月属于后续标签适用安排,不能作为2024/1364条例的首次生效日期。BOE所载欧盟条例、欧盟委员会进度说明
草案拟要求运营主体在欧盟境内设立,并对其直接或通过合同控制的运营数据、技术支持和分包安排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运营数据应留在欧盟,来自第三国的技术支持须可控、可追溯,并采取措施处理不符合适用法律的第三国机关访问或传输要求。
对适用西班牙国家安全框架的公共部门信息系统,草案另有更严格的数据处理、存储和传输地域要求。运营数据管理与客户业务数据,应按各自条款和责任边界落实。
合规证明拟通过责任声明及后续检查执行,由数字转型与公共职能主管部门依权限实施。草案还规定部分具体要求待配套部长令实施,并设置相应适应期。草案第5条及过渡条款第五条
草案把相关责任声明、能效及用水证明、可再生能源条件纳入接入申请材料。公开版本区分以下过渡情形:
| 法令生效时的项目状态 | 草案安排 |
|---|---|
| 已申请、尚未获批 | 3个月内证明满足条件;未完成时经补正要求及听证处理 |
| 因需求容量竞标而暂停的申请 | 3个月内证明满足条件,并按条文处理后续容量分配 |
| 已获接入和连接许可、尚未并网 | 6个月内证明合规,否则涉及许可失效及保证金后果 |
| 符合条件并选择放弃申请或未并网许可 | 6个月内按规定放弃,可适用不执行保证金的安排 |
全国可再生发电占比超过90%的替代路径。 草案第7条采用申请年份前两年的全国可再生发电份额,并结合官方公布程序;符合条件时可采用不同的证明路径,同时受到年度电网取电小时数限制。
未满足可再生能源条件时,草案拟按额外性、小时匹配等情形增加接网费及系统收费;重大且反复违规可能进入接入与连接许可丧失程序。草案第7、10—11条
草案拟要求IT装机功率至少500 kW的数据中心,每年报送上一自然年的能耗、用水、可再生能源等资料;IT功率至少1 MW者,还需说明采用最新版欧盟数据中心能源效率行为准则最佳实践的情况。信息公开同时适用商业秘密及保密规则。草案第14条、欧盟报送条例
项目准备重点
CNMC在2026年9月22日报告中建议调整额外性、小时匹配和过渡期限设计,并重视储能与需求灵活性。其意见为后续制度完善提供参考。CNMC报告
本次查询日期:2026年10月25日。